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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9-12

一、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中央高校、省级其他厅局直属高校、市属高校及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参照执行。

三、省教育厅财务部门是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指导、检查、考核等。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负有领导责任。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等。

(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会计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各项经济业务应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三)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须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六)会计档案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符合规定要求。

五、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在确认符合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考核验收,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自评的工作报告。

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未依法建账,或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的;

(五)申请考核前二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六)其他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满分为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单位,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

优秀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并且每个大项目的得分不低于标准分的50%;

良好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75分且低于90分;

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60分且低于75分;

不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不满60分。

七、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开展。

规范化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小组通过实地听、看、查、问等方式分批进行。

考核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后,提出书面考核意见连同评分表报省教育厅审定。

八、省教育厅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两年内未申报达标考核的单位或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单位,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对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的单位,省教育厅每年将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抽查。对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标的,将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资格。

九、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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