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校办产业、租赁和其他商业服务或取得经济收益等经营性业务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服务功能与校园文化相协调,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后勤保卫处、财务资产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保卫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 研究决定经营性资产的经营范围,制定招租方式及执行办法;
2. 审批承租人的经营项目;
3. 指导和监督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工作;
4. 制定资产的租金、水电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5. 研究解决院内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1.负责拟订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规划,经工作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2. 负责合同的起草、审定和签订;
3. 负责拟订和解释学校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
4. 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设立、撤销、变更等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5. 负责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招标方案和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6. 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管理;
7. 负责督促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承租人文明经商,督促承租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8. 负责协调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修缮。
第三章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招标管理
第八条 招标标底的确定方式
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标底(即租金基价)由办公室根据其地段、面积、服务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提出方案,报工作小组批准,重大事项还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投标方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经济实力和诚信的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招标时间和合同期限
统一招标时间原则上为每年六月。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二年。
第十条招标实施办法
依据《星空职业技术学院维修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办法》组织实施,由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星空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用房出租。
第十二条租赁期届满后,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进行重新公开招标。未能继续租赁者应在不减损租赁房产价值的情况下及时自行拆除相关自有产权的设施、设备(不包括装修)。学校不负责剩余商品、相关设施、设备的折旧、收购或保存。
第十三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承租人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并遵守学校规定,服从学校管理。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承租人在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签订安全责任书;租赁期间,承租人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引发安全责任事故者,将追究承租方相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承租人在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签订遵守校纪校规、治安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承诺书。
第十六条承租人须定期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租金和水、电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缴费用。逾期不交者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若仍不缴纳者,学校可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租赁费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催缴,财务资产处负责收费和监督。
第十八条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租赁资产的一切设施、设备,不得私拉私接、偷用水电。如有设施、设备损坏或私拉私接、偷用水电等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学校水电管理的有关办法予以处理。情况严重者,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承租人,学校将采取没收押金、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撤出等措施。
第二十条在合同期限内,承租者不得转让其承租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服从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管理,并按学校要求主动配合完成各项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星空职业技术学校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