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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指南
发布时间: 2013-04-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是指为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由职业院校单独举办或与企业联办的实验实习场所(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它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建设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实训基地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技术技能和职业素质。

第三条 实训基地建设要根据江苏经济社会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体现特色、注重效益的原则,努力把实训基地建设成为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俱佳的实体。

第四条  为加强我省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质量,更好地为江苏“两个率先”服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训基地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实训基地要在政府统筹下,根据全省或各市经济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需求的实际设立,各级政府应积极参与建设。要以行业或省辖市为单位,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设规模适当、功能合理、设施完善、设备先进的校企共用的实训基地。

第六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要以社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设计基地建设方案;要建立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新模式,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新机制,按市场规律来经营和管理的新体制。

第七条  基地建设要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与时俱进,既要立足当前,又要谋划好长远,做好实施方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高职高专院校要根据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探索各具特色的实训基地建设模式。应把基地建设的重点首先放在学校的主干专业,保证实践教学基地的高水平、高质量。

第八条  实训基地在实训环境上要创造相应专业的真实情境,实训中心可按照专业大类设置,请企业参与设计和建设,确保实训的仿真模拟性。使学生在仿真环境中,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第九条 实训基地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要根据高职高专教育教学特点,根据地区和行业的技术特点和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的现代科技含量。改革实践教学方法,实现实践教学手段现代化。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熟悉、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方向、工艺路线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

第十条 实训基地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训练。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在服务面向上要具有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鉴定与服务任务,使学校实训基地紧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三章 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教学、实训教学任务,开展非学历教育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㈠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

㈡ 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㈢ 根据相关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㈣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㈤ 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

㈥ 承担专业教师实践教学的培训任务,促进高职教育师资“双师”队伍建设;

㈦ 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就业岗位的变化,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第四章 实训基地的设立与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训基地,按其职能与规模可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实训基地。把国家级实训基地建成国内一流,成为全省实训基地建设的示范基地;省级实训基地要努力建成省内一流,带动我省实训基地建设;各院校要创造条件建设校级实训基地,培植新的专业增长点。通过三级实训基地的相互促进,提高全省高职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提升高职院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实训基地建设要通过政府投入、学校自筹、校企共建、学校与科研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十五条 国家级实训基地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紧迫状况的分析后,重点扶持的有关支柱产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实训基地,一般由省教育厅在省级实训基地中选择推荐。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省教育厅也将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根据我省高技能人才紧缺的现状,省教育厅优先建设数控技术应用、汽车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电工电子与自动化、现代化工、建筑技术、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纺织服装、医药、商贸服务等11个专业领域的实训基地。

第十七条 省级实训基地建设,由省教育厅根据我省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和专业领域,采取申报、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每年重点支持建设的项目,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省财政以专项资金的形式支持。

第十八条 申报省级实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学校定位准确,专业建设特色鲜明,且属于第十六条所列专业领域;

㈡ 具备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条件,参与合作的企业3家以上;

㈢ 具备资源共享与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㈣ 具备较好的办学条件:实训基地的相关专业,举办时间一般应超过3年,在校生应超过200人,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应在80%以上,应有足够数量的“双师”型专业教师等。

第十九条 校级实训基地,由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实训基地的资源建设

第二十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应具先进性,应有配套齐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能满足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生均建筑面积应达到教育部公布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实训基地的培训设备或模拟、仿真的技术水平要保持与同期企业生产使用设备水平相一致,并且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仪器设备配置合理,能满足学生独立操作的教学要求。实训场所的通风、照明、控温、控湿、水、电、气等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实训基地应重视实训环境建设。借鉴和烘托企业文化,着力营造真实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三条 实训基地应重视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实训基地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指导教师应以“双师”型专业教师和具有技师以上职称的能工巧匠为骨干,通过产学合作等,聘请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技术骨干、技术能手作为实训基地的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应占指导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实训基地应重视实训课程的建设与改革工作。努力建立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基本技能、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有机结合的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要改变实践教学过分依附于理论教学的现状,增加工艺性、设计性、综合性的项目式实验实训课题,设计系列的、递进的专业技术与技能项目,积极实施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的职业技能的考核鉴定。

第二十五条 实训基地应重视实践教学文件与实训教材建设。凡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都应有相对应的实践教学大纲和明确的技能培养目标,并开发相配套的实训教材。

第二十六条 实训基地建设应加强理论研究,实训基地的建设应产生一批校级以上的教学成果,通过理论研究,促进建设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章 实训基地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实训基地应是高职院校相对独立的教学单位,实训基地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实践指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 实训基地应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二十九条 实训基地应建立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建立职业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条 实训基地在区域内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实训设施的利用率。按合作协议,在基地的统筹、协调下,区域内职业院校利用基地开展教学、科研及相关服务活动。为实现优势互补,基地应根据需要为行业、企业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智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实训基地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二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应吸收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参与,参与建设的各方应本着“自愿、互惠、互利、双赢”的原则,实行股份制合作,建设各方以资金、土地、教育资源、人才资源、相关设备等入股,还可吸引外资实现合资、合作办学。

 

第七章 实训基地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制定实训基地的检查、验收方案。实训基地基本建成之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实训基地软硬件设施、实训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实训基地的分级评估考核制度,按照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实训基地的效益、对外培训等方面制定分级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分级评估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评估成绩较好的实训基地,省教育厅将给予表彰,并优先考虑经费的投入;对评估结果不好的实训基地,省教育厅将责令其改进,并限制其今后项目的申报与经费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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