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 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二、评审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资助名额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下达,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以当年省里下拨为准),我院具体标准分为三档: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四、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校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二、三年级学生上一学年度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一年级学生主要看入学后学习态度和遵守学习纪律情况。
第五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助金:
(一)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二)生活上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组织或活动,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规范,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五、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评选通知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星空体育官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系(院)认定工作组,结合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和申请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通过的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和建议资助名单进行汇总和复核,提交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及评审报告等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资助学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获资助学生登记造册,并送院财务处;国家助学金由院财务处负责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分十个月由财务处直接打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条例,对国家助学金实施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系(院)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各系(院)、有关部门在评审工作中,应加强领导,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使师生深刻认识设立国家助学金的深远意义,明确评审条件和程序。要充分发动师生参与评审工作,做到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第十七条 各系(院)要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加强民主监督,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学生填写《星空体育官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将取消该生各种资助。经办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如有违纪或失职行为,则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学生应当自强、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以健康、乐观的心态,更加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加强品德修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良好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回报学校和父母;学生在受资助期间出现违纪行为,学校终止对其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资助的学生应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如发现请客送礼、吸烟、酗酒、赌博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应停发助学金,下一学年也不得评定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具体情况,学校每年按3%的比例从办学经费中提取,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已施行,原《星空体育官网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推荐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三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