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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04
浏览次数: 1742

 

为了改善我校教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加强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和能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良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校专任教师

二、管理要求

1.教师专业实践必须是在生产第一线,如工厂、公司、企业、科研基地等场所,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管理、技术和生产工作。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原则上应在相应专业合作企业中进行。

2.各系(院、部)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实践工作实施,负责制定实践工作计划、目的,落实指导教师,并督促实施。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中止专业实践锻炼计划,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或中止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送教务处备案。

3.各系(院、部)要结合教师所从事的专业教学情况,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并于每年4月份或10月份的第一周,将下学期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的教师名单汇总表(附表1)、《教师专业实践申请表》(附表2)报送教务处,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考核要求

1.凡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的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师专业实践申请表》的要求进行,实践锻炼结束后应填报《教师专业实践鉴定表》,本人写出总结,实践锻炼的所在单位作出书面鉴定,教师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审核。

2.《教师专业实践申请表》、《教师专业实践鉴定表》(附表3)、个人总结、岗位日志、成果材料等记入本人业务培训档案,作为转正定级、“双师型”教师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参考条件之一。

3.如有以下情况,均视为考核不合格。

①弄虚作假未按计划完成实践锻炼任务;

②擅自变更实践锻炼计划,实践锻炼期间有严重脱岗现象,或从事其他与实践无关的工作;

③实践锻炼期间存在违背师德师风行为;

④经审核认定不合格的其它情况。

四、待遇

(一)经学校同意,全脱产在校外挂职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的教师,其专业实践期间按满工作量计,工资正常发放,若有兼课不计课时津贴。

(二)非脱产利用寒暑假在校外兼职参加专业实践者,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其标准为:暑假按最多20天计算,寒假按15天计算,每天按3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五、其他

1.未尽事项按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及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执行。

2.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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