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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 2010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苏科高发201953

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40号),为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现对全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进行重新核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截至20181231日前已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筹建中的省级大学科技园不在核定范围。

二、核定流程

本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新核定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开展。

1.请各设区市科技局按照《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1847号)中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联合教育局按照《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0762号)中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核定材料由被核定单位留存备查。

2.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拟通过核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名称、运营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场地范围、孵化面积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核定意见,并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核定结果汇总表》(附件1)和《省级大学科技园核定结果汇总表》(附件2)。

3.省科技厅根据各设区市科技局核定情况,发文公布通过核定名单。对未通过核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不再保留省级资格。

三、相关要求

 1.被核定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核定材料的审核把关,对核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设区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

3.各设区市科技局在组织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省级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核定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4.请各设区市科技局于2019322日前,将书面核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的核定结果汇总表(word电子档及纸质一式两份)及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一并报送至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张迪,025-83379768

省孵化器协会:唐余康、史晓星,025-8323211683232728

联系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408

邮箱:jstbia@163.com

邮编:210008


附件:1、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核定结果汇总表

       2、省级大学科技园核定结果汇总表

 3、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922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核定结果汇总

序号

孵化器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孵化器类型

(综合、专业)

面积

(万平方米)

地址及场地范围

是否通过核定











































设区市科技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大学科技园核定结果汇总

序号

大学科技园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面积

(万平方米)

地址及场地范围

是否通过核定






































设区市科技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教育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


按照相关要求,我们认真开展了此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重新核定工作,现承诺如下:

 1、此次核定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按要求提交了真实、有效、完整的材料,各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条件;

 2、本主管部门在核定过程中,无违规推荐、审查不严等失信行为;

 3、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了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本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公  章)



























抄送: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9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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