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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主要有五个方面职权

发布时间: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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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国人大代表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法案、选举和决定任命事项、罢免案等,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并按照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二是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大会期间,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法案,可以联名提出有关人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议修改宪法。对于条件成熟、能够列入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列入会议议程;对于不能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工作计划。

    三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举行会议时和闭会期间,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是参加闭会期间有关活动。代表参加有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接待选民、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述职以及代表小组学习、座谈交流等活动。代表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和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原选举单位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了解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了解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其他工作情况。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根据本人要求,经县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五是了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和获得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