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风范建设,促进我院学术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星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师生员工在从事学术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学术规范,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道德:
(一)在学术研究中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或者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在发表或者出版时,应按照参与者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如实标注获资助情况。
(四)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活动中,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如实申报。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评审、论证、鉴定、评奖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教师或管理人员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设计毕业作品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科研管理制度和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机制,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事项时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认定、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等工作。办公室设立在院高教所。
第八条 鼓励个人或组织向学术委员会以实名形式举报我院师生员工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将予以受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由学术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三至五人组成,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主任参加调查组的,由主任担任组长。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同时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人员参与调查。调查组人员确定后,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调查组成员拟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主要任务与要求。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报学校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调查中止,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会同学术道德委员会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四章 认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一稿多投,或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应聘岗位、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的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低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行政职务的处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员工予以解聘或开除。
(三)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四)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
(五)由学院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院有权中止有关资助,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由其他资助方资助的项目成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及时通知其管理部门。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历有直接关联的,作暂缓颁发学历证书、不颁发学历证书或依法撤销学历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实名举报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或举报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院人员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院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核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学院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责令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如发现本部门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但未能及时报告学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的,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星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